2021-10-31 21: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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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感到疼痛,但没喊叫求救,只用手轻推男人身体,怎么算?
一、案例题内容
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她遭到强奸,要求国家为她主持公道,追究强奸犯的刑事责任。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20年8月14日20时,我与通过“XX”社交软件认识的一男性网友见面,然后我们到XX地铁站D口外的一家饭店就餐。就餐过程中,对方喝了半斤白酒,我也喝了两口白酒。
饭后,我们围着XX地铁站D口外散步,对方男子说希望去我家或者他家,说自己“活”非常好,被我拒绝了。他一直恳求我跟他回家,我一直拒绝。
对方将我引到附近的一个停车场,称让我看看他的车,我跟着他过去了,这期间我们始终保持3米左右的距离。
当我走到停车场里面的一个拐角处时,他直接将我拉拽到一辆汽车的前机盖上,用手将我按在前机盖上,伸手掐我脖子,强制发生性行为。
他说如果我不同意要将我的衣服扒光,我说不同意,他用左手打我右侧面部一个耳光。这期间对方与我发生性行为,让我感到疼痛。
期间他一直问我同不同意跟他回家,我为了有机会逃出去就假装答应他,让他不要这样对我,有话好好说。他与我发生性行为,后来他拿出手机对我拍照,说如果我不听话就将我照片发到微博上,我当时害怕就答应了。
接着我又被他推倒在另一辆汽车后备箱处,我背对着他,发生了一次性行为,然后锁着我脖子将我拽出停车场。走到路旁看到行人后,我向一女子求救,但她跟路人说我们是在吵架。我让路人帮我报警,他听说我要报警就松开我了。我又向另一个路人求救,这个路人将我带到地铁口后我就自己报警了。在这个过程中我没有喊叫求救,只是用手轻推对方身体,我怕惹恼他。
据此,控方采信女生的说法,认为男生使用了暴力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李某某(女,22岁)发生性关系,应当追究男生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二、这怎么算,是强奸还是自愿?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判定强奸罪是否成立,关键在于性关系的发生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奸罪是指性关系的发生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如果男生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女生发生性关系,则应当认定性关系的发生没有违背女生的意志,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应该追究男生的法律责任。
那么,本案这种情况,算不算是强奸呢?
男生归案后认为,他们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涉及强奸的问题。男生并未采取任何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生发生性关系,始终都非常尊重女生的意愿,如果女生抗拒,他就不可能与女生发生性关系。
因此,男生辩解认为,他未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指控他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判处被告人无罪。
有一种观点认为,女生也明确说了,在这个过程中我没有喊叫求救,只是用手轻推对方身体,因此没有遭到很强烈的强迫,因此不是强奸。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女生只要睡了不行,男生还与其发生关系,就是强奸。即使女生没有反抗,也是强奸。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