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4 22:20:59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本应成为所有司机的共识。然而距离“酒驾入刑”已经多年,仍有人对这条“高压线”置若罔闻。2021年9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公开了朱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起诉书。
朱某某,1977年生,系上海市**局国际机场分局指挥处民警,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5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3日晚,朱某某在本市闵行区某饭店聚餐饮酒。当晚22时40分许,朱某某乘坐代驾驾驶的蔚来牌越野车驶出停车场。途中,朱某某让代驾下车后自己驾驶上述车辆由北向南行驶。
22时53分许,朱某某驾车撞击同向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郭某某,致郭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朱某某继续加速向南行驶约200米,撞击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沈某某,致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此后,朱某某继续驾车快速向南逃逸,当车辆行驶至路口处,撞击正遇红灯停车等候放行的红色大众牌出租车车尾,致乘客韩某某左侧第3、5肋骨骨折,构成轻伤,致驾驶员张某乙右枕部头皮裂创及左小腿皮肤擦挫伤,构成轻微伤。事故还造成物损合计人民币123909元。
事发后,朱某某弃车拦乘出租车逃离现场。次日凌晨3时50分许,朱某某电话联系其妻,并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置。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86mg/ml。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朱某某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仍在城市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财产损失12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已经被公诉至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